考聯合行為許可期限。考試當時公平交易法規定許可期限不得逾三年,答案 D;現行法已改為不得逾五年。
修法提醒:考試當時:聯合行為許可期限規定於第15條,不得逾三年;現行:公平交易法於民國104年2月4日全文修正,移至第16條並改為不得逾五年,依現行法四個選項都不正確。
(A)不是答案
一年
許可應附期限,其期限不得逾三年── 公平交易法 第 15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修正版)
條文是不得逾三年,選項寫一年。
(B)不是答案
一年半
條文是不得逾三年,選項寫一年半。
(C)不是答案
二年
條文是不得逾三年,選項寫二年。
(D)是答案
三年
選項與條文相同。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第19題答A或B或AB者均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