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聯合行為定義。具競爭關係事業以合意共同決定價格、交易地區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稱為聯合行為,答案 B。
修法提醒:民國 104 年修正前:聯合行為定義在第7條,「謂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係之他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現行:移至第14條,改為「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合意共同決定價格等,修正內容不影響本題選項判斷。
(A)不是答案
結合行為
本法所稱聯合行為,謂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係之他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限制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言。── 公平交易法 第 7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修正版)
條文是聯合行為,選項寫結合行為。
(B)是答案
聯合行為
事實對應:與有競爭關係之他事業共同決定價格或交易地區=聯合行為。
(C)不是答案
獨占行為
條文是聯合行為,選項寫獨占行為。
(D)不是答案
結盟行為
條文是聯合行為,選項寫結盟行為。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第19題答A或B或AB者均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