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年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14 題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依公平交易法為調查時,得依下列程序進行。以下所述何者為最正確?
官方答案:B下一題
詳解
題目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依公平交易法為調查時,得依下列程序進行。以下所述何者為最正確?
考公平會調查程序的順序。考試當時第27條依序為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通知提出帳冊文件、派員前往調查,答案 B。
修法提醒:民國 104 年修正前: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為「通知有關機關、團體、事業或個人提出帳冊、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派員前往有關團體或事業之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場所為必要之調查」;現行:對象都改為「當事人及關係人」,三款先後順序未變,修正內容不影響本題選項判斷。
(A)不是答案
(一)通知有關機關、團體、事業或個人提出帳冊、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二)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三)派員前往有關團體或事業之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場所為必要之調查
公平交易委員會依本法為調查時,得依左列程序進行:── 公平交易法 第 27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修正版)
一、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公平交易法 第 27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修正版)
二、通知有關機關、團體、事業或個人提出帳冊、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 公平交易法 第 27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修正版)
三、派員前往有關團體或事業之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場所為必要之調查。── 公平交易法 第 27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修正版)
條文列到場陳述、提出帳冊文件、派員調查,選項寫提出帳冊文件、到場陳述、派員調查。
(B)是答案
(一)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二)通知有關機關、團體、事業或個人提出帳冊、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三)派員前往有關團體或事業之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場所為必要之調查
公平交易委員會依本法為調查時,得依左列程序進行:── 公平交易法 第 27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修正版)
一、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公平交易法 第 27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修正版)
二、通知有關機關、團體、事業或個人提出帳冊、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 公平交易法 第 27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修正版)
三、派員前往有關團體或事業之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場所為必要之調查。── 公平交易法 第 27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修正版)
選項與條文相同。
(C)不是答案
(一)派員前往有關團體或事業之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場所為必要之調查(二)通知有關機關、團體、事業或個人提出帳冊、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三)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公平交易委員會依本法為調查時,得依左列程序進行:── 公平交易法 第 27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修正版)
一、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公平交易法 第 27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修正版)
二、通知有關機關、團體、事業或個人提出帳冊、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 公平交易法 第 27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修正版)
三、派員前往有關團體或事業之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場所為必要之調查。── 公平交易法 第 27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修正版)
條文列到場陳述、提出帳冊文件、派員調查,選項寫派員調查、提出帳冊文件、到場陳述。
(D)不是答案
(一)聯絡相關單位提供相關資料(二)派員前往有關團體或事業之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場所為必要之調查(三)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公平交易委員會依本法為調查時,得依左列程序進行:── 公平交易法 第 27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修正版)
一、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公平交易法 第 27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修正版)
二、通知有關機關、團體、事業或個人提出帳冊、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 公平交易法 第 27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修正版)
三、派員前往有關團體或事業之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場所為必要之調查。── 公平交易法 第 27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修正版)
條文列到場陳述、提出帳冊文件、派員調查,選項寫聯絡相關單位提供資料、派員調查、到場陳述。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第19題答A或B或AB者均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