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答案 D。
修法提醒:民國 104 年修正前:請求權時效規定在第33條;現行:移至第32條,條文文字未變,修正內容不影響本題選項判斷。
(A)不是答案
半年
本章所定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為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公平交易法 第 33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修正版)
條文是二年間,選項寫半年。
(B)不是答案
一年
條文是二年間,選項寫一年。
(C)不是答案
一年半
條文是二年間,選項寫一年半。
(D)是答案
二年
選項與條文相同。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第19題答A或B或AB者均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