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年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第 5 題
甲、乙、丙三人締結合夥契約,並以每月三萬元租金租用甲所有之房屋為共同經營事業之場所。惟因合夥事業經營不順致合夥解散,解散後已無合夥財產清償累計三個月未支付之租金。就積欠之九萬元租金,出租人甲得向乙、丙為如何之主張?
官方答案:A下一題
詳解
題目甲、乙、丙三人締結合夥契約,並以每月三萬元租金租用甲所有之房屋為共同經營事業之場所。惟因合夥事業經營不順致合夥解散,解散後已無合夥財產清償累計三個月未支付之租金。就積欠之九萬元租金,出租人甲得向乙、丙為如何之主張?
考合夥債務與連帶債務混同(第 681、274、281 條)。甲兼債權人與連帶債務人,混同後只能向乙、丙各請求分擔部分 3 萬元,A 正確。
(A)是答案
甲僅得分別向乙、丙請求各應支付三萬元
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 民法 第 681 條
因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而債務消滅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 民法 第 274 條
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 民法 第 280 條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 民法 第 281 條
甲、乙、丙對 9 萬元租金連帶負責(第 681 條)。甲是債權人又是連帶債務人之一,發生混同,依第 274 條債務消滅、乙丙同免責任;甲再依第 281 條向乙、丙請求各自分擔部分,依第 280 條平均分擔:9 萬元÷3=3 萬元。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出租人同時是連帶債務人之一,須結合合夥、混同與連帶債務求償規定推論
(B)不是答案
甲僅得分別向乙、丙請求各應支付四萬五千元
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 民法 第 681 條
因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而債務消滅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 民法 第 274 條
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 民法 第 280 條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 民法 第 281 條
依第 280 條三人平均分擔,每人 9 萬元÷3=3 萬元;4 萬 5 千元是 9 萬元÷2,漏算甲自己的分擔部分。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出租人同時是連帶債務人之一,須結合合夥、混同與連帶債務求償規定推論
(C)不是答案
甲僅得向乙或丙請求應支付六萬元
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 民法 第 681 條
因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而債務消滅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 民法 第 274 條
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 民法 第 280 條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 民法 第 281 條
甲因混同使債務消滅、乙丙同免責任(第 274 條)後,只能依第 281 條向乙、丙請求各自分擔部分各 3 萬元,不能向其中一人請求 6 萬元。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出租人同時是連帶債務人之一,須結合合夥、混同與連帶債務求償規定推論
(D)不是答案
甲僅得向乙或丙請求應支付九萬元
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 民法 第 681 條
因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而債務消滅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 民法 第 274 條
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 民法 第 280 條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 民法 第 281 條
甲自己是連帶債務人之一,混同後債務消滅(第 274 條),只能依第 281 條向乙、丙各請求分擔部分 3 萬元,不能向一人請求全部 9 萬元。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出租人同時是連帶債務人之一,須結合合夥、混同與連帶債務求償規定推論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第39題答B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