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
題目甲懷胎乙五個月時,其丈夫丙因病過世,留下一棟房屋與現金200萬元之遺產,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考胎兒的權利能力(第 7 條)。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享有權利能力,得繼承,D 正確。
(A)錯誤
乙尚未出生,不具有權利能力,不得繼承丙之遺產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民法 第 7 條
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 民法 第 1166 條
條文是胎兒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選項寫乙不具權利能力不得繼承。
(B)錯誤
乙雖尚未出生,但關於利益之享有具有部分行為能力,得繼承丙之遺產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民法 第 7 條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民法 第 6 條
條文是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選項寫具有部分行為能力。
(C)錯誤
乙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個人利益之保護享有行為能力,在出生後得溯及繼承開始時繼承丙之遺產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民法 第 7 條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民法 第 6 條
條文是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選項寫享有行為能力。
(D)正確
乙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個人利益之保護享有權利能力,得繼承丙之遺產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民法 第 7 條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民法 第 6 條
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 民法 第 1166 條
事實對應:甲懷胎乙五個月=胎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