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年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第 21 題
甲死亡時有遺族配偶乙,子女丙及丁,丙之子女戊。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官方答案:A下一題
詳解
題目甲死亡時有遺族配偶乙,子女丙及丁,丙之子女戊。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考繼承(第 1148 條)。繼承人負有限責任,但以固有財產清償繼承債務後,債權人受領有法律上原因,不得請求返還,A 正確。
(A)正確
如繼承財產不足清償繼承債務,乙以其固有財產清償繼承債務後,不得向債權人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民法 第 1148 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民法 第 179 條
第 1148 條第 2 項只限制繼承人的清償責任範圍,債務本身仍存在;乙以固有財產清償,債權人受領有法律上原因,乙不得主張不當得利。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判斷有限責任下以固有財產清償是否構成不當得利
(B)錯誤
丙未表示是否繼承前即死亡,戊得於甲死亡後一年內,拋棄對甲之繼承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民法 第 1174 條
條文是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選項寫甲死亡後一年內。
(C)錯誤
即使丁於拋棄繼承時尚未成年,亦不得於事後撤銷拋棄之意思表示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 民法 第 78 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民法 第 92 條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民法 第 1174 條
未成年的丁拋棄繼承,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者依第 78 條無效;已得允許而有效時,拋棄的意思表示若是受詐欺或脅迫所為,仍得依第 92 條撤銷。選項說即使未成年也一律不得事後撤銷,過於絕對,錯誤。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區分未得允許而無效與意思表示有瑕疵得撤銷兩種情形
(D)錯誤
如丙已先於甲死亡,且丙於生前即表示拋棄繼承,則戊不得繼承甲之財產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民法 第 1140 條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民法 第 1174 條
繼承開始前的拋棄繼承無效;丙先於甲死亡,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戊依第 1140 條代位繼承。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判斷繼承開始前的拋棄是否有效及代位繼承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第39題答B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