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
題目甲將其對乙之債權讓與給丙,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考債權讓與(第 296 條)。讓與人應將證明債權之文件交付受讓人,B 正確。
(A)錯誤
甲若未將債權讓與之事由通知乙,則甲與丙間之債權讓與無效
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 民法 第 297 條
條文是未通知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選項寫甲與丙間之債權讓與無效。
(B)正確
甲應將證明債權之文件,交付受讓人丙
讓與人應將證明債權之文件,交付受讓人,並應告以關於主張該債權所必要之一切情形。── 民法 第 296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C)錯誤
債權讓與為負擔行為
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 民法 第 294 條
債權讓與直接使債權移轉於受讓人,是準物權行為(處分行為),不是負擔行為;負擔行為是讓與的原因關係(如買賣)。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債權讓與的法律性質屬學說分類
(D)錯誤
債權讓與時,該債權擔保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隨同移轉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讓與他人者,其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隨同移轉。── 民法 第 881 條之 6 條
條文是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隨同移轉,選項寫亦隨同移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