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
題目甲向乙訂購珍珠項鍊一條,甲與乙並約定由乙直接向第三人丙提出給付,丙對乙有直接請求權,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考第三人利益契約(第 269、270 條)。丙表示享受利益後得直接請求乙給付,乙得以契約所生之一切抗辯對抗丙,B 正確。
(A)錯誤
在丙表示享受其利益之意思後,甲與乙仍得隨時撤銷丙所取得之利益
第三人對於前項契約,未表示享受其利益之意思前,當事人得變更其契約或撤銷之。── 民法 第 269 條
條文是未表示享受其利益之意思前當事人得變更或撤銷,選項寫丙表示後仍得隨時撤銷。
(B)正確
在丙表示享受其利益之意思後,丙得請求乙向自己提出給付,但乙得以由契約所生之一切抗辯對抗丙
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其第三人對於債務人,亦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 民法 第 269 條
前條債務人,得以由契約所生之一切抗辯,對抗受益之第三人。── 民法 第 270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C)錯誤
在丙表示享受其利益之意思後,乙得向丙請求給付項鍊之價金
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其第三人對於債務人,亦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 民法 第 269 條
第三人利益契約中,丙只取得請求給付的權利,價金仍由要約人甲(買受人)負擔,乙不得向丙請求價金。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判斷第三人利益契約中對待給付的義務人
(D)錯誤
甲與乙所締結之買賣契約為負擔契約,對第三人丙不生效力,丙不得對乙直接請求給付
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其第三人對於債務人,亦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 民法 第 269 條
條文是第三人對於債務人亦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選項寫丙不得對乙直接請求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