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不動產證券化的折現現金流量分析(第 33、38 條)。契約租金未知者應以市場經濟租金推估客觀淨收益,不是限定租金,答 C。
修法提醒:民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修正前:第 33、38 條稱「折現現金流量分析」;現行:改稱「折現現金流量分析法」,契約租金原則、契約租金未知者以市場經濟租金推估、總費用依信託計畫資料推算的規定未變,修正內容不影響本題選項判斷。
(A)正確
各期淨收益應以勘估標的之契約租金計算為原則
以不動產證券化為估價目的,採折現現金流量分析估價時,各期淨收益應以勘估標的之契約租金計算為原則。──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 33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95 年 6 月 12 日修正版)
選項與條文相同。
(B)正確
因情況特殊不宜採契約租金估價者得敘明
但因情況特殊不宜採契約租金估價,並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者,不在此限。──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 33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95 年 6 月 12 日修正版)
(C)錯誤
契約租金未知者,應以限定租金推估淨收益
前項契約租金未知者,應以市場經濟租金推估客觀淨收益。──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 33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95 年 6 月 12 日修正版)
條文是以市場經濟租金推估客觀淨收益,選項寫以限定租金推估淨收益。
(D)正確
總費用應依信託計畫資料加以推算
以不動產證券化為估價目的者,其折現現金流量分析之總費用應依信託計畫資料加以推算。──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 38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95 年 6 月 12 日修正版)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