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年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估價概要》第 15 題
不動產估價成本法總成本各項推估中,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官方答案:A下一題
詳解
題目不動產估價成本法總成本各項推估中,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考成本法各項費用(第 57 條)。規劃設計費是按實際營造施工費之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推估,不是按總成本,答 A。
修法提醒:民國 102 年修正前:第 61 條規定廣告費、銷售費、管理費及稅捐等費率應由全聯會定期公告,未公告前依條文所列百分比推估(廣告費、銷售費百分之四至百分之五,管理費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稅捐百分之零點五至百分之一點二),B、C、D 與當時規定相符;現行:民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修正刪除條文中的備用費率,只規定按總成本乘以全聯會定期公告之相關費率計算。
(A)錯誤
規劃設計費按總成本之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推估
勘估標的為建物時,規劃設計費按內政部所定建築師酬金標準表及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發布之建造執照工程造價表計算之,或按實際營造施工費之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推估之。──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 57 條
條文是按實際營造施工費之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選項寫按總成本。
(B)正確
廣告費、銷售費按總成本之百分之四至百分之五推估
廣告費、銷售費、管理費及稅捐等費率,應由全聯會定期公告,未公告前應依下列規定推估之。──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 61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95 年 6 月 12 日修正版)
一、廣告費、銷售費按總成本之百分之四至百分之五推估。──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 61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95 年 6 月 12 日修正版)
選項與條文相同。
(C)正確
管理費按總成本之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推估
廣告費、銷售費、管理費及稅捐等費率,應由全聯會定期公告,未公告前應依下列規定推估之。──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 61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95 年 6 月 12 日修正版)
二、管理費按總成本之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推估。──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 61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95 年 6 月 12 日修正版)
選項與條文相同。
(D)正確
稅捐按總成本之百分之零點五至百分之一點二推估
廣告費、銷售費、管理費及稅捐等費率,應由全聯會定期公告,未公告前應依下列規定推估之。──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 61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95 年 6 月 12 日修正版)
三、稅捐按總成本之百分之零點五至百分之一點二推估──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 61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95 年 6 月 12 日修正版)
選項與條文相同。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