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年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估價概要》第 32 題
詳解
考實價登錄申報。未登記建物沒有建物登記資料,以土地樣態申報並於備註欄註明含未登記建物,答 D。
修法提醒: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於民國 109、110 年修正全文,買賣案件申報登錄的類別及內容由第 3 條移至第 4 條,交易標的、土地及建物移轉面積等項目仍在;本題引考試當時(民國 102 年 7 月 1 日修正)版本,修正內容不影響本題選項判斷。
(A)不是答案
仍選擇房地合併申報
一、交易標的:登記收件年字號、建物門牌、不動產標示、交易筆棟數等資訊。──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 第 3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2 年 7 月 1 日修正版)
三、標的資訊:土地移轉面積、建物移轉面積、使用分區或編定、建物現況格局等資訊。──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 第 3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2 年 7 月 1 日修正版)
權利人、地政士或經紀業,應於買賣完成移轉登記後三十日內,填具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向主管機關或使用電子憑證以網際網路方式申報登錄。──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 第 8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2 年 7 月 1 日修正版)
依本規則辦理估價所稱之面積,已辦理登記者,以登記之面積為準;其未辦理登記或以部分面積為估價者,應調查註明之。──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 7 條
申報內容的交易標的與建物移轉面積以登記資料為準,未登記建物沒有建物登記資料,無法以房地合併樣態申報。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申報登錄辦法只列申報項目,未登記建物的申報樣態與備註方式規定在內政部申報書填寫說明,未收入本系統法規資料
(B)不是答案
如有車位,則選擇房地加車位申報
一、交易標的:登記收件年字號、建物門牌、不動產標示、交易筆棟數等資訊。──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 第 3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2 年 7 月 1 日修正版)
三、標的資訊:土地移轉面積、建物移轉面積、使用分區或編定、建物現況格局等資訊。──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 第 3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2 年 7 月 1 日修正版)
權利人、地政士或經紀業,應於買賣完成移轉登記後三十日內,填具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向主管機關或使用電子憑證以網際網路方式申報登錄。──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 第 8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2 年 7 月 1 日修正版)
依本規則辦理估價所稱之面積,已辦理登記者,以登記之面積為準;其未辦理登記或以部分面積為估價者,應調查註明之。──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 7 條
未登記建物沒有建物登記資料,有車位也無法以房地加車位樣態申報。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申報登錄辦法只列申報項目,未登記建物的申報樣態與備註方式規定在內政部申報書填寫說明,未收入本系統法規資料
(C)不是答案
單純以土地申報即可
一、交易標的:登記收件年字號、建物門牌、不動產標示、交易筆棟數等資訊。──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 第 3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2 年 7 月 1 日修正版)
三、標的資訊:土地移轉面積、建物移轉面積、使用分區或編定、建物現況格局等資訊。──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 第 3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2 年 7 月 1 日修正版)
權利人、地政士或經紀業,應於買賣完成移轉登記後三十日內,填具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向主管機關或使用電子憑證以網際網路方式申報登錄。──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 第 8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2 年 7 月 1 日修正版)
依本規則辦理估價所稱之面積,已辦理登記者,以登記之面積為準;其未辦理登記或以部分面積為估價者,應調查註明之。──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 7 條
以土地樣態申報是對的,但只申報土地而不註明,會讓交易總價看起來全是土地價款,漏掉實際交易包含的建物。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申報登錄辦法只列申報項目,未登記建物的申報樣態與備註方式規定在內政部申報書填寫說明,未收入本系統法規資料
(D)是答案
以土地申報並應於備註欄註明之
一、交易標的:登記收件年字號、建物門牌、不動產標示、交易筆棟數等資訊。──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 第 3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2 年 7 月 1 日修正版)
三、標的資訊:土地移轉面積、建物移轉面積、使用分區或編定、建物現況格局等資訊。──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 第 3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2 年 7 月 1 日修正版)
權利人、地政士或經紀業,應於買賣完成移轉登記後三十日內,填具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向主管機關或使用電子憑證以網際網路方式申報登錄。──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 第 8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2 年 7 月 1 日修正版)
依本規則辦理估價所稱之面積,已辦理登記者,以登記之面積為準;其未辦理登記或以部分面積為估價者,應調查註明之。──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 7 條
依內政部申報書填寫說明(未收入本系統,已列 need_law),買賣土地及其地上未保存登記建物,以「土地」樣態申報,交易總價填契約總價,並於備註欄註明含未登記建物。考試當時第 3 條只列申報項目、第 8 條只規定填具申報書,第 7 條是題幹引用的估價面積規定,僅作背景。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申報登錄辦法只列申報項目,未登記建物的申報樣態與備註方式規定在內政部申報書填寫說明,未收入本系統法規資料
這題詳解尚未通過全部檢查,內容僅供參考。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