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年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估價概要》第 34 題
請問試算價格之調整運算過程中,區域因素或個別因素調整之任一單獨項目之價格調整率大於多少,即應排除該比較案例之適用?
官方答案:C下一題
詳解
題目請問試算價格之調整運算過程中,區域因素或個別因素調整之任一單獨項目之價格調整率大於多少,即應排除該比較案例之適用?
考比較標的排除標準(第 25 條)。區域因素或個別因素任一單獨項目價格調整率大於百分之十五者,應排除,答 C。
修法提醒:民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修正前:第 25 條為「總調整率大於百分之三十」;現行:改為「情況、價格日期、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調整總調整率大於百分之三十」,單獨項目價格調整率大於百分之十五的排除標準未變,修正內容不影響本題選項判斷。
(A)不是答案
5%
試算價格之調整運算過程中,區域因素調整、個別因素調整或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內之任一單獨項目之價格調整率大於百分之十五,或總調整率大於百分之三十時,則判定該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差異過大,應排除該比較標的之適用。──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 25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95 年 6 月 12 日修正版)
條文是大於百分之十五,選項寫 5%。
(B)不是答案
10%
試算價格之調整運算過程中,區域因素調整、個別因素調整或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內之任一單獨項目之價格調整率大於百分之十五,或總調整率大於百分之三十時,則判定該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差異過大,應排除該比較標的之適用。──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 25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95 年 6 月 12 日修正版)
條文是大於百分之十五,選項寫 10%。
(C)是答案
15%
試算價格之調整運算過程中,區域因素調整、個別因素調整或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內之任一單獨項目之價格調整率大於百分之十五,或總調整率大於百分之三十時,則判定該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差異過大,應排除該比較標的之適用。──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 25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95 年 6 月 12 日修正版)
選項與條文相同。
(D)不是答案
20%
試算價格之調整運算過程中,區域因素調整、個別因素調整或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內之任一單獨項目之價格調整率大於百分之十五,或總調整率大於百分之三十時,則判定該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差異過大,應排除該比較標的之適用。──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 25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95 年 6 月 12 日修正版)
條文是大於百分之十五,選項寫 20%。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