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年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估價概要》第 39 題
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規定,建物殘餘價格率之上限為多少?
官方答案:B下一題
詳解
題目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規定,建物殘餘價格率之上限為多少?
考殘餘價格率(第 67 條)。考試當時規定不得超過百分之十,現行改為以不超過百分之十為原則,本題依考試當時規定答 B。
修法提醒:民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修正前:第 67 條第 1 項規定殘餘價格率應由全聯會公告,未公告前得視建物狀況及社會習慣判定,但不得超過百分之十,10% 是絕對上限;現行:改為由全聯會公告之,並以不超過百分之十為原則,10% 成為原則值、保留例外彈性,修正內容不影響本題選項判斷。
(A)不是答案
5%
建物之殘餘價格率應由全聯會公告,未公告前得視該建物之狀況及社會習慣判定之。但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 67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95 年 6 月 12 日修正版)
條文是不得超過百分之十,選項寫 5%。
(B)是答案
10%
建物之殘餘價格率應由全聯會公告,未公告前得視該建物之狀況及社會習慣判定之。但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 67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95 年 6 月 12 日修正版)
建物之殘餘價格率應由全聯會公告之,並以不超過百分之十為原則。──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 67 條
事實對應:上限 10%=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C)不是答案
15%
建物之殘餘價格率應由全聯會公告,未公告前得視該建物之狀況及社會習慣判定之。但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 67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95 年 6 月 12 日修正版)
條文是不得超過百分之十,選項寫 15%。
(D)不是答案
20%
建物之殘餘價格率應由全聯會公告,未公告前得視該建物之狀況及社會習慣判定之。但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 67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95 年 6 月 12 日修正版)
條文是不得超過百分之十,選項寫 20%。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