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年不動產經紀人《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19 題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官方答案:B下一題
詳解
題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考信託土地增值稅。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給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以歸屬權利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答案 B。
(A)正確
甲將一筆建地信託於乙,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稅法 第 28 條之 3 條
一、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土地稅法 第 28 條之 3 條
事實對應:甲將建地信託於乙=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B)錯誤
受託人乙依信託契約將受託之建地移轉給歸屬人丙,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以土地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以該歸屬權利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稅法 第 5 條之 2 條
條文是以該歸屬權利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選項寫不課徵。
(C)正確
受託人乙將受託之建地移轉還給委託人甲,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稅法 第 28 條之 3 條
三、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土地稅法 第 28 條之 3 條
五、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土地稅法 第 28 條之 3 條
選項未寫返還原因。依官方答案,命題是把它解讀為自益信託(受益人為委託人甲)於信託關係消滅時返還,屬第3款「受託人與受益人間」,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若返還原因是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則屬第5款「委託人與受託人間」。兩種解讀都不課徵,選項正確。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選項只寫乙將建地移轉還給甲,未載明返還原因,須先解讀題意為信託關係消滅或信託行為不成立等情形,才能套第28條之3所列各款
(D)正確
受託人乙將受託之建地移轉給新受託人丁,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稅法 第 28 條之 3 條
二、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土地稅法 第 28 條之 3 條
事實對應:乙移轉給新受託人丁=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