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年不動產經紀人《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34 題
甲夫將其名下土地贈與乙妻,乙妻又將該土地賣給丙友人,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官方答案:C下一題
詳解
題目甲夫將其名下土地贈與乙妻,乙妻又將該土地賣給丙友人,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配偶相互贈與土地。夫妻間贈與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再移轉第三人時應課徵,並以第一次贈與前的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答案 C。
修法提醒:考試當時(民國93年1月14日修正)第28條之2第1項但書:「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現行(民國110年6月23日修正):「但於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以該土地第一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本題夫妻贈與後出售予第三人,答案不受影響。
(A)錯誤
甲乙間,乙丙間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稅法 第 28 條之 2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99 年 11 月 24 日修正版)
條文是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再移轉第三人時課徵土地增值稅,選項寫兩次移轉都免徵。
(B)錯誤
甲乙間,乙丙間之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稅法 第 28 條之 2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99 年 11 月 24 日修正版)
條文是再移轉第三人時課徵土地增值稅,選項寫乙丙間不課徵。
(C)正確
甲乙間之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乙丙間之移轉,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稅法 第 28 條之 2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99 年 11 月 24 日修正版)
事實對應:甲夫贈與乙妻=配偶相互贈與;乙賣給丙友人=再移轉第三人。
(D)錯誤
乙丙間之移轉,以移轉時之移轉現值為原地價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稅法 第 28 條之 2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99 年 11 月 24 日修正版)
條文是以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選項寫移轉時之移轉現值。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