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年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20 題
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違反者,得處以新臺幣多少元之罰鍰?
官方答案:D下一題
詳解
題目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違反者,得處以新臺幣多少元之罰鍰?
考違反專有部分利用限制的罰鍰。違反第5條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答案 D。
(A)不是答案
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5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49 條
一、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違反第五條規定者。──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49 條
條文是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選項寫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B)不是答案
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
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5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49 條
一、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違反第五條規定者。──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49 條
條文是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選項寫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
(C)不是答案
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
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5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49 條
一、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違反第五條規定者。──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49 條
條文是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選項寫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
(D)是答案
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5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49 條
一、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違反第五條規定者。──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49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