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年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31 題
企業經營者以網際網路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如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幾日內,退回商品?
官方答案:A下一題
詳解
題目企業經營者以網際網路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如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幾日內,退回商品?
考網路購物的解除權。網際網路買賣屬郵購買賣(現稱通訊交易),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解除契約,答案 A。
修法提醒:民國 104 年修正前:第19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網際網路買賣屬第2條第10款郵購買賣;現行:民國104年6月17日修正、105年1月1日施行後改稱通訊交易,七日期間未變,修正內容不影響本題選項判斷。
(A)是答案
七日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消費者保護法 第 19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94 年 2 月 5 日修正版)
十、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消費者保護法 第 2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94 年 2 月 5 日修正版)
選項與條文相同。
(B)不是答案
十日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消費者保護法 第 19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94 年 2 月 5 日修正版)
十、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消費者保護法 第 2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94 年 2 月 5 日修正版)
條文是七日內,選項寫十日。
(C)不是答案
十五日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消費者保護法 第 19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94 年 2 月 5 日修正版)
十、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消費者保護法 第 2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94 年 2 月 5 日修正版)
條文是七日內,選項寫十五日。
(D)不是答案
二十日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消費者保護法 第 19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94 年 2 月 5 日修正版)
十、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消費者保護法 第 2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94 年 2 月 5 日修正版)
條文是七日內,選項寫二十日。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