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廣告代理業責任。明知或可得而知仍製作或設計引人錯誤廣告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答案 B。
修法提醒:民國 104 年修正前:廣告代理業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定在第21條第4項;現行:移至第21條第5項,條文文字未變,修正內容不影響本題選項判斷。
(A)不是答案
由廣告主負損害賠償責任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公平交易法 第 21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修正版)
條文是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選項寫由廣告主負責。
(B)是答案
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選項與條文相同。
(C)不是答案
與廣告媒體業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條文是與廣告主負連帶責任,選項寫與廣告媒體業。
(D)不是答案
與廣告薦證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條文是與廣告主負連帶責任,選項寫與廣告薦證者。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