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年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36 題
關於多層次傳銷參加人解除多層次傳銷契約之敘述,以下何者正確?
官方答案:C下一題
詳解
題目關於多層次傳銷參加人解除多層次傳銷契約之敘述,以下何者正確?
考多層次傳銷參加人解約。事業返還參加人給付時,得扣除已因該進貨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答案 C。
修法提醒:考試當時:多層次傳銷規定在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1,參加人得自訂約日起十四日內解除契約;現行:民國103年1月29日制定公布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改稱傳銷商、解約期間改為三十日內,三十日內接受退貨、得扣除獎金或報酬及取回運費的規定未變,修正內容不影響本題選項判斷。
(A)錯誤
多層次傳銷參加人得自訂約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契約
多層次傳銷參加人得自訂約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契約。── 公平交易法 第 23 條之 1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修正版)
傳銷商得自訂約日起算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或終止契約。──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第 20 條
條文是自訂約日起十四日內,選項寫十五日內。
(B)錯誤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解除生效後六十日內,接受參加人退貨之申請,取回商品或由參加人自行送回商品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解除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參加人退貨之申請,取回商品或由參加人自行送回商品,並返還參加人於契約解除時所有商品之進貨價金及其他加入時給付之費用。── 公平交易法 第 23 條之 1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修正版)
條文是契約解除生效後三十日內,選項寫六十日內。
(C)正確
多層次傳銷事業依規定返還參加人所為之給付時,得扣除已因該進貨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
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返還參加人所為之給付時,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已因可歸責於參加人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及已因該進貨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 公平交易法 第 23 條之 1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修正版)
選項與條文相同。
(D)錯誤
前述之退貨如係該事業取回者,多層次傳銷事業亦不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前項之退貨如係該事業取回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公平交易法 第 23 條之 1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修正版)
條文是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選項寫亦不得扣除。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