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年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37 題
關於公平交易法所規定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敘述,以下何者正確?
官方答案:C下一題
詳解
題目關於公平交易法所規定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敘述,以下何者正確?
考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十年亦同,答案 C。
修法提醒:民國 104 年修正前:請求權時效規定在第33條;現行:移至第32條,條文文字未變,修正內容不影響本題選項判斷。
(A)錯誤
自行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本章所定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為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公平交易法 第 33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修正版)
條文是自為行為時起逾十年,選項寫自行為時起二年。
(B)錯誤
自行為時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本章所定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為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公平交易法 第 33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修正版)
條文是自為行為時起逾十年,選項寫自行為時起五年。
(C)正確
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本章所定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為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公平交易法 第 33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修正版)
選項與條文相同。
(D)錯誤
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本章所定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為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公平交易法 第 33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修正版)
條文是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選項寫五年。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