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
題目甲向乙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一戶,約定甲應依已完成之工程進度所定付款明細表之規定於工程完工後繳款,半年後乙建設公司資金週轉不靈,財產遭法院查封,甲是否應繼續繳納約定的工程款?
考不安抗辯權。甲依約應先付款,乙訂約後財產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甲在乙繼續施工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付款,D 正確。
(A)錯誤
資金週轉不靈,屬可歸責於乙建設公司之事由,甲可拒絕繳納已完工的工程款
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民法 第 265 條
乙資金週轉不靈不是給付不能,甲的價金債務仍存在;甲只能依第 265 條在乙提出對待給付或擔保前暫時拒絕,不是當然可拒繳。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判斷資金週轉不靈是否使甲的價金債務消滅
(B)錯誤
因甲無過失,可免給付之義務,甲可拒絕繳納已完工的工程款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民法 第 225 條
第 225 條免給付義務以給付不能為前提;甲的金錢債務沒有給付不能,不因甲無過失而免除。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判斷甲的價金債務是否給付不能
(C)錯誤
基於買賣契約,甲得向乙建設公司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拒絕繳納已完工的工程款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民法 第 264 條
條文是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選項寫甲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D)正確
甲可主張在乙建設公司未繼續進行工程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繳納已完工的工程款
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民法 第 265 條
事實對應:甲應依工程進度先付款、乙財產遭查封=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