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
題目甲將其所有A屋委託乙仲介公司銷售,定價新臺幣980萬元,丙經乙仲介公司銷售人員帶看之後,對A屋甚是滿意,但是希望價格能降為新臺幣950萬元,乃給付新臺幣20萬元斡旋金予乙仲介公司作為與屋主斡旋差價之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斡旋金的性質。仲介標示的售價只是要約之引誘,丙以 950 萬元出價並交付斡旋金,是向屋主發出新要約,屋主承諾前買賣契約尚未成立,C 正確。
(A)錯誤
丙交付新臺幣20萬元斡旋金,為定金之給付,推定該買賣契約成立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民法 第 248 條
將要約擴張、限制或為其他變更而承諾者,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 民法 第 160 條
斡旋金是交給仲介、供與屋主斡旋差價之用,不是交給屋主的定金;屋主尚未同意 950 萬元,契約未成立。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斡旋金的法律性質須依契約成立規定與實務見解定性
(B)錯誤
丙交付新臺幣20萬元斡旋金,為要約之引誘,買賣契約尚未成立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民法 第 154 條
依第 154 條第 1 項但書,無受拘束意思的表示才不是要約(即要約之引誘)。丙具體表示願以 950 萬元購買並交付斡旋金,有受拘束的意思,屬要約,不是要約之引誘。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斡旋金的法律性質須依契約成立規定與實務見解定性
(C)正確
丙交付新臺幣20萬元斡旋金,為新要約,買賣契約尚未成立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 民法 第 154 條
將要約擴張、限制或為其他變更而承諾者,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 民法 第 160 條
丙以 950 萬元的條件表示購買意思並交付斡旋金,是對屋主的(新)要約,須經屋主承諾,買賣契約才成立。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斡旋金的法律性質須依契約成立規定與實務見解定性
(D)錯誤
丙交付新臺幣20萬元斡旋金,為要約之承諾,買賣契約成立
將要約擴張、限制或為其他變更而承諾者,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 民法 第 160 條
條文是變更而承諾者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選項寫為要約之承諾、買賣契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