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年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第 3 題
甲經由乙仲介向丙購得A屋,甲於交屋遷入後始得知A屋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關於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官方答案:一律給分下一題
詳解
題目甲經由乙仲介向丙購得A屋,甲於交屋遷入後始得知A屋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關於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凶宅的瑕疵擔保。考選部公告本題一律給分,未公布送分原因;可能因 B 結論正確(仲介不負出賣人瑕疵擔保)但理由不正確,各選項均有爭議。
(A)錯誤
凶宅為不完全給付,甲得向丙請求損害賠償,但不得要求解除契約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民法 第 227 條
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 民法 第 256 條
不完全給付依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規定行使權利,符合要件時也可以解除契約,選項說不得解除不正確。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凶宅是否構成物之瑕疵及對仲介能否主張瑕疵擔保,屬實務見解
(B)錯誤
A屋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甲不得向乙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 民法 第 354 條
實務認為凶宅屬交易上會減少價值的瑕疵。仲介乙不是出賣人,甲確實不能向乙主張物之瑕疵擔保,但選項以「無減少通常效用」為理由不正確。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凶宅是否構成物之瑕疵及對仲介能否主張瑕疵擔保,屬實務見解
(C)錯誤
A屋若符合凶宅之客觀判斷標準,甲得向乙主張A屋之價值瑕疵擔保責任,要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 民法 第 354 條
條文是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負擔保責任,選項寫甲向仲介乙主張。
(D)錯誤
A屋若符合凶宅之客觀判斷標準,甲得向乙主張權利瑕疵擔保責任,要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
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民法 第 349 條
條文是出賣人應擔保,選項寫甲向仲介乙主張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第3題一律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