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
題目甲、乙、丙三人共有一筆A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考共有。共有物分割的效力發生時起,共有人取得分得部分所有權;裁判分割是形成判決,判決確定即生效力,不待登記,D 錯誤,是答案。
(A)正確
甲、乙二人得在未經丙同意的情況下,將A地出售與丁建設公司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土地法 第 34 條之 1 條
事實對應:甲乙二人應有部分合計三分之二=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
(B)正確
甲、乙二人得在未經丙同意的情況下,將A地出租與戊使用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民法 第 820 條
事實對應:甲乙二人將A地出租=共有物之管理,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C)正確
甲得在未經乙、丙同意的情況下,將其A地的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與庚銀行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民法 第 819 條
事實對應:甲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D)錯誤
甲、乙、丙三人經裁判分割A地時,須待分割登記完成時,才各自取得單獨所有權
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民法 第 824 條之 1 條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民法 第 759 條
條文是自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選項寫須待分割登記完成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