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年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第 21 題
甲所有的A屋蓋在乙已登記的B地上18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官方答案:A下一題
詳解
題目甲所有的A屋蓋在乙已登記的B地上18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已登記不動產的返還請求權與時效取得。依釋字第 107 號,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的回復請求權無消滅時效適用,乙可請求拆屋還地,A 正確。
(A)正確
乙可向甲主張B地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甲拆屋還地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法 第 125 條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民法 第 767 條
釋字第 107 號: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的回復請求權無第 125 條消滅時效的適用;釋字第 164 號: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的除去妨害請求權,依其性質亦無第 125 條的適用。B 地已登記,乙得依第 767 條第 1 項請求返還土地(第 107 號)並除去妨害而拆屋(第 164 號)。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出自司法院釋字第 107 號與第 164 號解釋,條文本身沒有寫
(B)錯誤
已經超過15年,乙不可向甲主張B地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甲拆屋還地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法 第 125 條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 民法 第 767 條
雖已逾 15 年,但依釋字第 107 號,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的返還請求權不罹於消滅時效;依釋字第 164 號,除去妨害(拆屋)請求權依其性質亦無第 125 條的適用,乙仍可請求拆屋還地。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出自司法院釋字第 107 號與第 164 號解釋,條文本身沒有寫
(D)錯誤
甲如為善意占有人,始得主張時效取得B地的所有權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民法 第 770 條
條文是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選項寫已登記之B地。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第3題一律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