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年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第 26 題
甲所有的古董花瓶為乙所盜並寄放在丙的古董店裡展售,嗣後為顧客丁所買。關於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官方答案:C下一題
詳解
題目甲所有的古董花瓶為乙所盜並寄放在丙的古董店裡展售,嗣後為顧客丁所買。關於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考盜贓物的回復。盜贓物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時起二年內得向善意受讓人請求回復,選項寫一年,C 錯誤,是答案。
官方答案疑義:A 將丙的出售行為一概說成須經甲承認始生效力,但買賣契約不以出賣人有處分權為要件(民法第 345 條),善意受讓也不以承認為必要(第 801、948 條),A 亦可能被認為錯誤。
(A)不是答案
丙出售古董花瓶的行為,須經甲的承認始生效力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民法 第 118 條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民法 第 345 條
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 民法 第 801 條
官方以 A 為正確,是把「出售」理解為丙移轉花瓶所有權的處分行為,依第 118 條第 1 項屬無權處分,須經甲承認始生效力。若指買賣契約,依第 345 條第 2 項合意即成立,不以處分權為要件;丁若善意受讓,依第 801 條取得所有權,也不以甲承認為必要,A 有疑義。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區分買賣契約、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的效力
(B)正確
不知情的顧客丁因丙的受讓移轉,取得古董花瓶的所有權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 民法 第 948 條
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 民法 第 801 條
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民法 第 949 條
事實對應:不知情的丁受讓花瓶=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
(C)錯誤
該古董花瓶係盜贓物,甲得於古董花瓶喪失占有之時起一年內向丁請求回復其物
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民法 第 949 條
條文是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選項寫一年內。
(D)正確
甲須償還丁購買古董花瓶之價金,始得請求回復其物
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現占有人由公開交易場所,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 民法 第 950 條
事實對應:丁向古董店買得花瓶=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第3題一律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