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年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第 30 題
甲早年喪偶,育有子女三人乙、丙、丁,嗣後與戊女結婚,並生有二子女A、B,戊女與前夫育有二女C、D。關於這家人將來的繼承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官方答案:B下一題
詳解
題目甲早年喪偶,育有子女三人乙、丙、丁,嗣後與戊女結婚,並生有二子女A、B,戊女與前夫育有二女C、D。關於這家人將來的繼承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繼承人範圍。戊死亡時,配偶甲與戊的子女 A、B、C、D 共同繼承,B 正確;繼子女、繼父母是姻親,沒有繼承權。
(A)錯誤
若甲死亡,甲的遺產由乙、丙、丁、戊及A、B、C、D共同繼承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民法 第 1138 條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民法 第 1138 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民法 第 1144 條
C、D 是戊與前夫的女兒,對甲而言是配偶之血親(姻親),不是甲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不繼承甲。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先辨明各人間是血親或姻親,再依繼承順序判斷
(B)正確
若戊死亡,戊的遺產由甲和A、B、C、D共同繼承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民法 第 1138 條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民法 第 1138 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 民法 第 1144 條
事實對應:甲=戊的配偶;A、B、C、D都是戊所生子女=直系血親卑親屬。
(C)錯誤
若乙未婚,因意外事故死亡,乙的遺產由甲、戊共同繼承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民法 第 1138 條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民法 第 1138 條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民法 第 1138 條
戊是乙的繼母,屬直系姻親,不是乙的繼承人;乙未婚無子女時,由第二順序的父甲繼承。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先辨明各人間是血親或姻親,再依繼承順序判斷
(D)錯誤
若戊與C出遊,二人因意外事故死亡,C未婚,C的遺產由甲與D共同繼承
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 民法 第 11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民法 第 1138 條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 第 1138 條
甲是 C 的繼父,屬直系姻親,不是 C 的配偶,也不在第 1138 條各順序的血親繼承人之內,不能繼承 C 的遺產,選項說甲與 D 共同繼承錯誤。戊與 C 推定同時死亡,互不繼承。D 是否繼承,要看 C 有無子女、生父是否在世,題目沒有交代。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先辨明各人間是血親或姻親,再依繼承順序判斷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第3題一律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