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年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第 31 題
詳解
考受胎期間推定。受胎期間為出生日回溯第 181 日至第 302 日;A 的受胎期間在結婚前,不受婚生推定,A 錯誤,是答案。
(A)錯誤
甲乙於民國100年2月1日結婚,丙於同年7月1日出生,丙為甲乙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的孩子,丙推定為甲乙的婚生子女
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 民法 第 1062 條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民法 第 1063 條
丙 100 年 7 月 1 日出生,受胎期間約為 99 年 9 月 2 日至 100 年 1 月 1 日,全在 100 年 2 月 1 日結婚前,不受第 1063 條推定;甲若為生父,另依第 1064 條視為婚生子女。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以子女出生日回溯計算受胎期間,再比對婚姻存續期間
(B)正確
甲乙於民國100年2月1日結婚,丙於同年12月1日出生,丙為甲乙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的孩子,丙推定為甲乙的婚生子女
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 民法 第 1062 條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民法 第 1063 條
丙 100 年 12 月 1 日出生,受胎期間約為 100 年 2 月 2 日至 6 月 3 日,在婚姻存續中,推定為婚生子女。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以子女出生日回溯計算受胎期間,再比對婚姻存續期間
(C)正確
甲乙於民國100年3月1日離婚,丙於同年7月1日出生,丙雖非甲乙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的孩子,但丙推定為甲乙的婚生子女
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 民法 第 1062 條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民法 第 1063 條
丙 100 年 7 月 1 日出生,受胎期間約為 99 年 9 月 2 日至 100 年 1 月 1 日,在 100 年 3 月 1 日離婚前的婚姻存續中,推定為婚生子女。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以子女出生日回溯計算受胎期間,再比對婚姻存續期間
(D)正確
甲乙於民國100年3月1日離婚,丙於同年11月1日出生,丙雖非甲乙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的孩子,但丙推定為甲乙的婚生子女
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 民法 第 1062 條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民法 第 1063 條
丙 100 年 11 月 1 日出生,受胎期間約為 100 年 1 月 3 日至 5 月 4 日,前段在 3 月 1 日離婚前,受胎期間與婚姻存續期間重疊,推定為婚生子女。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以子女出生日回溯計算受胎期間,再比對婚姻存續期間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第3題一律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