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年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第 40 題
甲與乙結婚,並無子女,甲死亡時,甲之父母丙、丁尚健在;設甲遺有財產新臺幣1200萬元,並無任何債務。請問如何繼承?
官方答案:A
詳解
題目甲與乙結婚,並無子女,甲死亡時,甲之父母丙、丁尚健在;設甲遺有財產新臺幣1200萬元,並無任何債務。請問如何繼承?
考配偶與父母共同繼承的應繼分。甲無子女,由配偶乙與第二順序父母丙丁繼承;配偶應繼分二分之一 600 萬元,丙丁平分其餘各 300 萬元,A 是答案。
(A)是答案
乙得新臺幣600萬元,丙、丁各得新臺幣300萬元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民法 第 1138 條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民法 第 1138 條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民法 第 1144 條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 民法 第 1141 條
乙應繼分 1/2=1200×1/2=600 萬元;丙、丁平分其餘 600 萬元,各 300 萬元。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依繼承順序與配偶應繼分計算
(B)不是答案
乙得新臺幣800萬元,丙、丁各得新臺幣200萬元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民法 第 1138 條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民法 第 1138 條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民法 第 1144 條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 民法 第 1141 條
800 萬元是配偶與第四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時的 2/3,本題是第二順序父母,配偶應為 1/2。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依繼承順序與配偶應繼分計算
(C)不是答案
乙得新臺幣1200萬元,丙、丁各得新臺幣0元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民法 第 1138 條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民法 第 1138 條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民法 第 1144 條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 民法 第 1141 條
配偶單獨繼承全部,限於沒有第一至第四順序繼承人時;甲的父母健在,乙不能取得全部。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依繼承順序與配偶應繼分計算
(D)不是答案
乙、丙、丁各得新臺幣400萬元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民法 第 1138 條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民法 第 1138 條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民法 第 1144 條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 民法 第 1141 條
平均分配是配偶與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時的規則,本題是第二順序父母。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依繼承順序與配偶應繼分計算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第3題一律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