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
題目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其立法意旨主要在於:
考共有人優先承購權的立法意旨。目的在減少共有人數,簡化或消滅共有關係,促進土地利用,答案 B。
(A)不是答案
提升共有土地的處分效率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土地法 第 34 條之 1 條
提升處分效率是第34條之1第1項多數決的目的,不是第4項優先承購權。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立法意旨屬學說與判例解釋
(B)是答案
簡化或消滅共有關係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土地法 第 34 條之 1 條
讓他共有人優先承購出賣的應有部分,可減少共有人數,簡化或消滅共有關係。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立法意旨屬學說與判例解釋
(C)不是答案
照顧他共有人之權益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土地法 第 34 條之 1 條
照顧他共有人權益是附帶效果,實務與學說認為主要目的在簡化共有關係。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立法意旨屬學說與判例解釋
(D)不是答案
使優先購買權具有物權效力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土地法 第 34 條之 1 條
共有人優先承購權實務上屬債權效力,立法目的也不是使其具物權效力。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立法意旨屬學說與判例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