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年不動產經紀人《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22 題
老王有兩筆公共設施保留地,A地100 m 2及B地150 m 2,分別位於桃園縣及苗栗縣,A地為自用住宅使用,且地上有合法建物為老王所有,供全家居住,B地則未作任何使用並與鄰地隔離,若老王名下只有這兩筆公共設施保留地,A地當年度公告地價為40,000元/m 2,B地當年度公告地價為20,000元/m 2,若老王未申報地價,請問對老王當年度最低應繳之地價稅總額為:
官方答案:B下一題
詳解
題目老王有兩筆公共設施保留地,A地100 m 2及B地150 m 2,分別位於桃園縣及苗栗縣,A地為自用住宅使用,且地上有合法建物為老王所有,供全家居住,B地則未作任何使用並與鄰地隔離,若老王名下只有這兩筆公共設施保留地,A地當年度公告地價為40,000元/m 2,B地當年度公告地價為20,000元/m 2,若老王未申報地價,請問對老王當年度最低應繳之地價稅總額為:
考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地價稅。A地為自用住宅按千分之二,申報地價以公告地價80%計,320萬×2‰=6,400元;B地未使用且隔離免徵,答案 B。
(A)不是答案
免繳地價稅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十七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土地稅法 第 19 條
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土地稅法 第 17 條
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平均地權條例 第 16 條
未申報地價,以公告地價80%為申報地價。A地自用住宅:100×40,000×80%=320萬,按千分之二=6,400元;B地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土地隔離,免徵。合計6,400元。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計算題,須依公設保留地與自用住宅規定代入題目數字
(B)是答案
6,400元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十七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土地稅法 第 19 條
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土地稅法 第 17 條
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平均地權條例 第 16 條
未申報地價,以公告地價80%為申報地價。A地自用住宅:100×40,000×80%=320萬,按千分之二=6,400元;B地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土地隔離,免徵。合計6,400元。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計算題,須依公設保留地與自用住宅規定代入題目數字
(C)不是答案
8,000元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十七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土地稅法 第 19 條
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土地稅法 第 17 條
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平均地權條例 第 16 條
未申報地價,以公告地價80%為申報地價。A地自用住宅:100×40,000×80%=320萬,按千分之二=6,400元;B地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土地隔離,免徵。合計6,400元。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計算題,須依公設保留地與自用住宅規定代入題目數字
(D)不是答案
3,200元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十七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土地稅法 第 19 條
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土地稅法 第 17 條
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平均地權條例 第 16 條
未申報地價,以公告地價80%為申報地價。A地自用住宅:100×40,000×80%=320萬,按千分之二=6,400元;B地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土地隔離,免徵。合計6,400元。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計算題,須依公設保留地與自用住宅規定代入題目數字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