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年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35 題
依公平交易法規定,多層次傳銷參加人終止契約後,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以何種價格買回參加人所持有之商品?
官方答案:C下一題
詳解
題目依公平交易法規定,多層次傳銷參加人終止契約後,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以何種價格買回參加人所持有之商品?
考多層次傳銷參加人終止契約後的買回價格。傳銷事業應以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所持有之商品,答案 C。
修法提醒: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於民國103年1月29日制定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第41條),依第39條自施行之日起公平交易法有關多層次傳銷之規定不再適用,考試時已適用專法,題目仍稱依公平交易法(舊第23條之2);民國104年2月4日公平交易法全文修正刪除舊規定。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的買回基準新舊相同,不影響本題答案。
(A)不是答案
商品之進貨價金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並以傳銷商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第 21 條
條文是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選項寫商品之進貨價金。
(B)不是答案
商品進貨價金並可扣除商品減損之價額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並以傳銷商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第 21 條
條文是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選項寫商品進貨價金並扣除減損。
(D)不是答案
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並可扣除終止契約違約金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並以傳銷商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第 21 條
傳銷商依前二條規定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向傳銷商請求因該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第 22 條
條文是不得向傳銷商請求違約金,選項寫可扣除終止契約違約金。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