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
題目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之規定,下列有關比較法個別因素調整及試算價格求取之敘述,何者正確?
考比較法調整與試算價格檢討(第 24、26 條)。調整以百分率法為原則;檢討後差距仍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排除,答 D。
(A)錯誤
就勘估標的與比較標的差異進行價格調整時,以差額法為原則
比較、分析勘估標的與比較標的之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差異並就其中差異進行價格調整時,其調整以百分率法為原則,亦得以差額法調整,並應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 24 條
條文是以百分率法為原則,選項寫以差額法為原則。
(B)錯誤
就勘估標的與比較標的差異進行價格調整時,以定性分析法為原則
比較、分析勘估標的與比較標的之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差異並就其中差異進行價格調整時,其調整以百分率法為原則,亦得以差額法調整,並應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 24 條
條文是以百分率法為原則,選項寫以定性分析法為原則。
(C)錯誤
偏高或偏低檢討後試算價格間差距仍達百分之十以上者,應排除該試算價格之適用
檢討後試算價格之間差距仍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排除該試算價格之適用。──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 26 條
條文是百分之二十以上,選項寫百分之十以上。
(D)正確
偏高或偏低檢討後試算價格間差距仍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排除該試算價格之適用
檢討後試算價格之間差距仍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排除該試算價格之適用。──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 26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