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年不動產經紀人《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1 題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處理土地法有關不動產之糾紛,應設置下列何項委員會?
官方答案:A下一題
詳解
題目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處理土地法有關不動產之糾紛,應設置下列何項委員會?
考不動產糾紛處理機構。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應設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答案 A。
(A)是答案
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處理本法不動產之糾紛,應設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聘請地政、營建、法律及地方公正人士為調處委員;其設置、申請調處之要件、程序、期限、調處費用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土地法 第 34 條之 2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B)不是答案
不動產糾紛調解委員會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處理本法不動產之糾紛,應設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聘請地政、營建、法律及地方公正人士為調處委員;其設置、申請調處之要件、程序、期限、調處費用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土地法 第 34 條之 2 條
條文是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選項寫不動產糾紛調解委員會。
(C)不是答案
不動產爭議處理委員會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處理本法不動產之糾紛,應設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聘請地政、營建、法律及地方公正人士為調處委員;其設置、申請調處之要件、程序、期限、調處費用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土地法 第 34 條之 2 條
條文是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選項寫不動產爭議處理委員會。
(D)不是答案
不動產仲裁委員會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處理本法不動產之糾紛,應設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聘請地政、營建、法律及地方公正人士為調處委員;其設置、申請調處之要件、程序、期限、調處費用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土地法 第 34 條之 2 條
條文是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選項寫不動產仲裁委員會。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