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
題目依區域計畫法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基於法定理由,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逕為辦理分區變更。請指出下列何者為所稱之法定理由?
考逕為辦理分區變更的事由。政府為加強資源保育須檢討變更使用分區者,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逕為辦理分區變更,答案 A。
(A)是答案
為加強資源保育須檢討變更使用分區者
一、政府為加強資源保育須檢討變更使用分區者,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時,逕為辦理分區變更。── 區域計畫法 第 15 條之 1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B)不是答案
為促進區域土地權利調整者
一、政府為加強資源保育須檢討變更使用分區者,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時,逕為辦理分區變更。── 區域計畫法 第 15 條之 1 條
條文是為加強資源保育須檢討變更使用分區,選項寫促進區域土地權利調整。
(C)不是答案
為實施中央重大建設事業者
一、政府為加強資源保育須檢討變更使用分區者,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時,逕為辦理分區變更。── 區域計畫法 第 15 條之 1 條
條文是為加強資源保育須檢討變更使用分區,選項寫實施中央重大建設事業。
(D)不是答案
為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之建議者
一、政府為加強資源保育須檢討變更使用分區者,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時,逕為辦理分區變更。── 區域計畫法 第 15 條之 1 條
條文是為加強資源保育須檢討變更使用分區,選項寫為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