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
題目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有關租佃爭議處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考耕地租佃爭議處理。先由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不成立再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A 把順序寫反,答案 A。
(A)錯誤
耕地租佃爭議,先後由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及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
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時,應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立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服調處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移送該管司法機關,司法機關應即迅予處理,並免收裁判費用。──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 26 條
條文是鄉(鎮、市、區)公所調解、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調處,選項寫鄉(鎮、市、區)公所調處、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調解。
(C)正確
租佃爭議之訴訟,免收裁判費
不服調處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移送該管司法機關,司法機關應即迅予處理,並免收裁判費用。──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 26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D)正確
調解、調處成立者,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造當事人得逕向該管司法機關聲請強制執行
前條爭議案件,經調解或調處成立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造當事人得逕向該管司法機關聲請強制執行,並免收執行費用。──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 27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