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年不動產經紀人《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31 題
工業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應於何時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官方答案:C下一題
詳解
題目工業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應於何時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考地價稅特別稅率的申請期限。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答案 C。
修法提醒:民國110年修正前: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現行:改為每年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申請、逾期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開徵四十日前的期限未變,修正內容不影響本題選項判斷。
(A)不是答案
每年八月三十一日
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土地稅法 第 41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4 年 7 月 1 日修正版)
條文是每年(期)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選項寫每年八月三十一日。
(B)不是答案
每年九月三十日
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土地稅法 第 41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4 年 7 月 1 日修正版)
條文是每年(期)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選項寫每年九月三十日。
(C)是答案
每年(期)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
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土地稅法 第 41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4 年 7 月 1 日修正版)
選項與條文相同。
(D)不是答案
每年(期)地價稅開徵六十日前
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土地稅法 第 41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4 年 7 月 1 日修正版)
條文是每年(期)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選項寫開徵六十日前。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