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
題目不動產經紀業者以協議之方式,與有競爭關係之其他不動產經紀業者,共同決定服務報酬之行為,係屬於公平交易法所規定之何種行為?
考聯合行為定義(第14條)。具競爭關係之事業以協議共同決定價格,屬聯合行為,答案 B。
(A)不是答案
結合行為
本法所稱聯合行為,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 公平交易法 第 14 條
條文是列為聯合行為,選項寫結合行為。
(B)是答案
聯合行為
本法所稱聯合行為,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 公平交易法 第 14 條
事實對應:經紀業者協議共同決定服務報酬=具競爭關係之事業以協議共同決定服務之價格。
(C)不是答案
獨占行為
本法所稱聯合行為,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 公平交易法 第 14 條
條文是列為聯合行為,選項寫獨占行為。
(D)不是答案
加盟行為
本法所稱聯合行為,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 公平交易法 第 14 條
條文是列為聯合行為,選項寫加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