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年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7 題
依公平交易法之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事業聯合行為,下列何者非屬法定得申請之情形?
官方答案:C下一題
詳解
題目依公平交易法之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事業聯合行為,下列何者非屬法定得申請之情形?
考聯合行為的例外許可(第15條第1項)。八款事由沒有「保障事業合理利潤由同業公會決定價格」,答案 C。
(C)是答案
為保障事業合理利潤,由同業公會協調決定商品價格者
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一、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或服務之規格或型式。 二、為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或增進效率,而共同研究開發商品、服務或市場。 三、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而分別作專業發展。 四、為確保或促進輸出,而專就國外市場之競爭予以約定。 五、為加強貿易效能,而就國外商品或服務之輸入採取共同行為。 六、因經濟不景氣,致同一行業之事業難以繼續維持或生產過剩,為有計畫適應需求而限制產銷數量、設備或價格之共同行為。 七、為增進中小企業之經營效率,或加強其競爭能力所為之共同行為。 八、其他為促進產業發展、技術創新或經營效率所必要之共同行為。── 公平交易法 第 15 條
條文是八款許可事由,選項寫為保障事業合理利潤由同業公會協調決定商品價格。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