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
題目依公平交易法之規定,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經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主管機關之許可應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多久?
考聯合行為許可期限(第16條第2項)。許可應附期限,其期限不得逾五年,答案 C。
(A)不是答案
3年
許可應附期限,其期限不得逾五年;事業如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期間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其延展期限,每次不得逾五年。── 公平交易法 第 16 條
條文是不得逾五年,選項寫3年。
(B)不是答案
4年
許可應附期限,其期限不得逾五年;事業如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期間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其延展期限,每次不得逾五年。── 公平交易法 第 16 條
條文是不得逾五年,選項寫4年。
(C)是答案
5年
許可應附期限,其期限不得逾五年;事業如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期間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其延展期限,每次不得逾五年。── 公平交易法 第 16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D)不是答案
6年
許可應附期限,其期限不得逾五年;事業如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期間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其延展期限,每次不得逾五年。── 公平交易法 第 16 條
條文是不得逾五年,選項寫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