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不動產經紀人《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12 題
依最高法院民事庭會議決議的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官方答案:D下一題
詳解
題目依最高法院民事庭會議決議的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最高法院決議。城市地方供營業用的房屋,決議認為不受土地法第97條租金上限限制,答案 D。
(A)錯誤
甲將位於城市地方的A基地出租於乙蓋房屋供營業用,則乙不得請求甲協同申請地上權之登記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記。── 民法 第 422 條之 1 條
條文是承租人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記,選項寫不得請求。
(B)錯誤
甲、乙、丙等三人共有A地,應有部分均等,甲與乙將A地全部設定有償地上權於丁時,丙依法得以同樣條件優先取得地上權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土地法 第 34 條之 1 條
條文是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優先承購,選項寫設定地上權時優先取得地上權。
(C)錯誤
甲、乙、丙等三人公同共有A地,甲出賣其應有部分於丁時,乙與丙之先買權的競合,依其應有部分比例定之
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民法 第 828 條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土地法 第 34 條之 1 條
公同共有人在公同關係存續中沒有可單獨處分的應有部分,甲不能單獨出賣其「應有部分」,也就談不上乙、丙依應有部分比例行使先買權。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公同共有人有無應有部分屬學說與實務見解
(D)正確
甲將位於城市地方的A屋出租於乙供營業用,則其租金得超過A屋及其基地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土地法 第 97 條
最高法院決議認為第97條租金上限是為保護居住需求,供營業用之房屋不適用,所以租金可以超過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選項涉及法院實務見解,無法單用條文判斷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