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不動產經紀人《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14 題
甲、乙、丙等三人公同共有A屋,甲與乙擅自於105年8月8日將A屋出賣於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官方答案:A下一題
詳解
題目甲、乙、丙等三人公同共有A屋,甲與乙擅自於105年8月8日將A屋出賣於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考公同共有物擅自出賣。依處分權說,符合第34條之1要件的處分及於共有物全部,但丙不是甲、乙與丁所訂買賣契約的當事人,不負債務不履行責任,答案 A。
(A)錯誤
如採處分權說,且甲與乙債務不履行,則丙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土地法 第 34 條之 1 條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土地法 第 34 條之 1 條
處分權說認為第34條之1只是賦予多數共有人處分權,買賣契約當事人仍只有甲、乙;丙不是契約當事人,不負債務不履行責任。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處分權說、代理權說是學說
(B)正確
如採代理權說,則丙應負擔法律關係上出賣人的義務與責任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土地法 第 34 條之 1 條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土地法 第 34 條之 1 條
代理權說認為多數共有人依法代理全體共有人為處分,丙也是出賣人,要負擔出賣人的義務與責任。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處分權說、代理權說是學說
(D)正確
甲、乙、丙、丁均無庸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訂定銷售契約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停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第 6 條之 1 條
事實對應:105年8月8日出賣A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訂定銷售契約銷售。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