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不動產經紀人《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21 題
有關已辦理過地籍測量之地區,實施地籍圖重測與土地複丈之原因與目的,下列何者正確?
官方答案:A下一題
詳解
題目有關已辦理過地籍測量之地區,實施地籍圖重測與土地複丈之原因與目的,下列何者正確?
考地籍圖重測與土地複丈。重測原因包括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等重大原因,答案 A。
修法提醒: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4條於民國112年1月13日修正,得申請土地複丈的情形仍包括分割、合併、鑑界等,修正內容不影響本題選項判斷。
(B)錯誤
土地複丈之原因包括原土地測量疏失、比例尺變更等原因
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因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因,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 土地法 第 46 條之 1 條
條文是比例尺變更為重新實施地籍測量原因,選項寫為土地複丈原因。
(C)錯誤
地籍圖重測之目的為訂正地籍原圖
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因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因,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 土地法 第 46 條之 1 條
重測是因原圖破損、滅失等原因,全面重新測製新的地籍圖;訂正個別地籍圖是複丈的作用。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重測與複丈的目的屬學理說明
(D)錯誤
土地複丈之目的為重新測製新的地籍原圖
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因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因,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 土地法 第 46 條之 1 條
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土地複丈(以下簡稱複丈):──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204 條
複丈成果需訂正地籍圖者,應於完成登記後隨即辦理之。──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235 條
土地複丈是就個別土地分割、合併、鑑界等情形測量(第204條),成果需訂正地籍圖者於登記後訂正(第235條);重新測製新的地籍原圖是第46條之1重新實施地籍測量(重測)的目的。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重測與複丈的目的屬學理說明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