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不動產經紀人《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32 題
詳解
考地籍、地用與地稅的實務見解。基地租賃期間房屋滅失,不是土地法第103條列舉的收回事由,出租人不得據此收回基地,答案 D。
修法提醒:考試當時: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耕作權或地上權登記後繼續自行經營或自用滿五年,經查明屬實者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農育權滿五年另依當時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作業要點第2點;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規定耕作權、地上權繼續經營滿五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現行:管理辦法於民國108年7月3日修正,第17條第1項第3款為「原住民依法於原住民保留地設定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已無五年要件;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於民國108年1月9日修正為「應輔導原住民取得承租權或無償取得所有權」。民國114年管理辦法再修正部分條文,不影響本題。
(A)正確
甲有已登記的A地,在占有人乙向地政機關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之前,甲向乙提起拆屋還地訴訟,倘乙於該訴訟繫屬中提起反訴,請求確認其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及命甲容忍其辦理地上權登記,且其提起反訴於程序上並無不合,法院自應就其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存否,為實體上裁判
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 民法 第 772 條
依實務見解,占有人就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請求權提起反訴,程序合法時,法院應就該法律關係存否為實體裁判。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選項涉及法院實務見解,無法單用條文判斷
(B)正確
甲有一工廠之A鐵塔,為專供機械設備用之建築物,可認為非房屋稅課徵之對象
一、房屋,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 房屋稅條例 第 2 條
房屋稅課徵對象以供人居住、工作或其他使用的建築物為準;專供機械設備使用的鐵塔,實務認定不屬房屋稅課徵對象。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房屋稅課徵對象的認定屬財政部解釋
(C)正確
原住民甲於山坡地範圍內的A原住民保留地取得農育權,並繼續自行經營滿5年,則甲得無償取得A地所有權
其耕作權、地上權繼續經營滿五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 37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95 年 6 月 14 日修正版)
依本辦法取得之耕作權或地上權登記後繼續自行經營或自用滿五年,經查明屬實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耕作權人或地上權人,向當地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 17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96 年 4 月 25 日修正版)
考試當時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7 條與管理辦法第 17 條第 1 項只寫耕作權、地上權滿五年;農育權同列五年要件,依當時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作業要點第 2 點(本地未收錄、未逐字核對)。甲取得農育權並自行經營滿 5 年,得無償取得所有權。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農育權的五年要件規定在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作業要點,本地法規資料未收錄考試當時版本,無法逐字引用
(D)錯誤
甲將其A基地出租於乙蓋B屋,於租賃期間,B屋因故滅失,則甲得收回A地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非因左列情形之一,出租人不得收回。── 土地法 第 103 條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土地法 第 103 條
條文列契約年限屆滿等五款,選項寫房屋滅失得收回。
這題詳解尚未通過全部檢查,內容僅供參考。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