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
題目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因經濟不景氣,致同一行業之事業難以繼續維持或生產過剩,為有計畫適應需求而限制價格之共同行為,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主管機關為許可時,應附多少時間之期限?
考聯合行為許可期限(第16條第2項)。許可應附期限,其期限不得逾五年,答案 D。
(A)不是答案
不得逾1年
許可應附期限,其期限不得逾五年;事業如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期間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其延展期限,每次不得逾五年。── 公平交易法 第 16 條
條文是不得逾五年,選項寫1年。
(B)不是答案
不得逾2年
許可應附期限,其期限不得逾五年;事業如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期間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其延展期限,每次不得逾五年。── 公平交易法 第 16 條
條文是不得逾五年,選項寫2年。
(C)不是答案
不得逾3年
許可應附期限,其期限不得逾五年;事業如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期間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其延展期限,每次不得逾五年。── 公平交易法 第 16 條
條文是不得逾五年,選項寫3年。
(D)是答案
不得逾5年
許可應附期限,其期限不得逾五年;事業如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期間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其延展期限,每次不得逾五年。── 公平交易法 第 16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