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
題目甲建商為銷售新屋建案,委請廣告代理業者乙為整體廣告行銷,由乙請來知名歌星丙代言房屋銷售。乙基於甲的指示,請求丙於廣告案中大力推薦該建案房屋地點近臺北市,開車只要15分鐘,每天可在天然溫泉泡湯,然事實上,甲、乙、丙均明知該建案房屋距離臺北市有相當距離,搭高鐵要30分鐘,且無天然溫泉。試問甲、乙、丙針對虛偽不實廣告行為,應負何種責任?
考不實廣告責任(第21條第5項)。廣告代理業乙、知名廣告薦證者丙明知廣告不實,都要與廣告主甲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答案 C。
(A)不是答案
甲、乙、丙均各自單獨負損害賠償責任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 公平交易法 第 21 條
條文是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選項寫各自單獨負責。
(B)不是答案
甲、乙應各自單獨負損害賠償責任,丙僅廣告薦證而無責任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 公平交易法 第 21 條
條文是廣告薦證者明知仍薦證須負連帶責任,選項寫丙無責任。
(C)是答案
甲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乙、丙應與廣告主甲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平交易法 第 30 條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 公平交易法 第 21 條
事實對應:乙=廣告代理業、丙=廣告薦證者,甲乙丙均明知不實=明知或可得而知。
(D)不是答案
甲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乙應與廣告主甲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丙僅廣告薦證而無責任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 公平交易法 第 21 條
條文是廣告薦證者明知仍薦證須負連帶責任,選項寫丙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