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第 2 題
下列有關從物之敘述,何者錯誤?
官方答案:B下一題
詳解
題目下列有關從物之敘述,何者錯誤?
考從物。屋頂平台是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共用部分,與大樓結構一體,不是獨立的從物,B 錯誤。
(A)正確
所有權狀為房地不動產之從物
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 民法 第 68 條
實務認為所有權狀常助房地不動產發揮效用,與房地同屬一人,屬從物,處分房地時及於權狀。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所有權狀是否為從物依實務見解
(B)錯誤
屋頂平台為主物大樓建築之從物
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但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 民法 第 68 條
前項專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可獨立,且得單獨為所有權之標的者。共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於專有部分之附屬物。── 民法 第 799 條
屋頂平台是大樓構造的一部分,屬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共有部分,不是獨立於大樓之外的物,不能成為從物。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屋頂平台的性質依實務見解
(C)正確
土地共有人出賣房地全棟時,買賣契約效力及於另一共有人原所同意之同宗建築基地依法留設法定保留空地及退縮地之使用權等從權利在內
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但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 民法 第 68 條
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 民法 第 68 條
第 68 條第 2 項規定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實務認為法定空地及退縮地的使用權是建築物的從權利,類推適用該項,出賣房地全棟時買賣效力及於這些從權利。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從權利的範圍依實務見解
(D)正確
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於主物與從權利之關係,亦可適用
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 民法 第 68 條
第 68 條第 2 項只規定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通說認為主權利與從權利的關係可以類推適用,處分主權利及於從權利。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第 68 條第 2 項類推適用於從權利是學說見解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