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
題目甲乙是大四同班同學,甲平常騎乘其父丙所贈與之電動機車作為交通工具。某日乙向甲借用該部電動機車,以接送其高中同學到學校所在地之風景名勝地區遊玩。下列有關甲乙間之契約關係的敘述何者錯誤?
考使用借貸。貸與人只在故意不告知借用物瑕疵致借用人受損害時才負賠償責任,D 錯誤。
(A)正確
甲乙間所訂立之契約為單務契約,乙之返還義務與甲之容忍使用義務間,無同時履行抗辯權之適用
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 民法 第 464 條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民法 第 264 條
使用借貸是無償契約,只有借用人負返還義務,雙方義務不構成對價關係,屬單務契約,不適用第 264 條同時履行抗辯。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單務契約與同時履行抗辯的關係依學說推論
(B)正確
甲乙間所訂立之契約為要物契約,以物之交付為契約成立之特別要件,必待借用物之交付,契約始得成立
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 民法 第 464 條
事實對應:甲交付電動機車給乙=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
(C)正確
甲乙間所訂立之契約為使用借貸契約,乙非經甲之同意,不得允許第三人使用該借用物,否則甲得終止契約
借用人非經貸與人之同意,不得允許第三人使用借用物。── 民法 第 467 條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貸與人得終止契約:── 民法 第 472 條
二、借用人違反約定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或未經貸與人同意允許第三人使用者。── 民法 第 472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D)錯誤
甲乙間所訂立之契約為使用借貸契約,甲對乙不以故意不告知借用物之瑕疵為限,承擔瑕疵擔保的責任,乙因此瑕疵所受之損害,得向甲請求賠償
貸與人故意不告知借用物之瑕疵,致借用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 民法 第 466 條
條文是貸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始負賠償責任,選項寫不以故意不告知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