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第 5 題
關於意思表示錯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官方答案:A下一題
詳解
題目關於意思表示錯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錯誤的意思表示。當事人資格在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內容錯誤而得撤銷,A 正確。
(A)正確
當事人資格之錯誤,可能得撤銷之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民法 第 88 條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民法 第 88 條
事實對應:當事人資格之錯誤=當事人之資格。
(B)錯誤
表意人得向相對人請求損害賠償
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 民法 第 91 條
條文是表意人對相對人負賠償責任,選項寫表意人得向相對人請求賠償。
(C)錯誤
動機錯誤,均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民法 第 88 條
動機錯誤原則上不得撤銷,只有第 88 條第 2 項當事人資格或物之性質在交易上認為重要時,才視為內容錯誤;不是所有動機錯誤都是內容錯誤。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動機錯誤的處理依學說解釋第 88 條
(D)錯誤
表示行為錯誤,不得撤銷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 民法 第 88 條
表示行為錯誤(如誤寫、誤言)屬第 88 條第 1 項「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非由表意人自己過失者可以撤銷。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表示行為錯誤的分類來自學說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